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之经济的发展,如今大街小巷电动车随处可见。虽然电动车的时速有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0km/h,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解开了这种限制,电动车的速度可以说也不慢,那么,电动车是不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呢,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告诉你。
一、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
如果非机动车道被占用,例如有汽车停靠,或在施工等,非机动车可以借机动车道行驶,否则就是占道行驶,属于违章行为。
转弯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先行,如占道行驶,则有责任。如在非机动车道被撞了,机动车为全责。
二、电动车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但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h(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km/h。
三、电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法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但不管是使用的哪一种办法,都必须公平公正原则,就目前看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很多现实情况在法律中都没有解决办法。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1、交强险保险条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1、交强险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


·交通事故车辆造成人员伤害误工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车辆造成人员伤害误工费怎么算?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责?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定责? 肇事逃逸往往延误伤者治疗,严重危害了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定要予以严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通常情况下是28天,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车辆划痕险不能单独增加吗
      车辆划痕险不能单独增加吗? 一、车辆划痕险能不能单独增加 这个跟你投保保险公司的政策有关。比如人保不保划痕,平安、太保都可以保划痕。相邻的城市人保就可以保划痕险。你可以到当地保险公司去增加险种,不用通过4S店。 二、如何购买划痕险?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


·酒后驾车是一项十分危险的驾驶行为,特别是醉酒驾车,驾驶人会产
      酒后驾车是一项十分危险的驾驶行为,特别是醉酒驾车,驾驶人会产生视觉模糊、意识不清晰、反应能力迟缓、精神亢奋等不良反应,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提升,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而且会导致无辜者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那么,南京醉驾113会如何...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需补交诉讼费嘛?
      一、离婚财产分割后需补交诉讼费嘛? 离婚财产分割后有可能需需要补交诉讼费,这是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时,只是初步收缴了一次诉讼费,审理结束后,一般会再次核算一下是否需要补缴或者是退还诉讼费。需要补缴、退还诉讼费的情形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


·交通事故聘请律师要注意什么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若当事人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才好的话,此时一般都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但交通事故律师也不是随意聘请的,其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还比较多,那到底交通事故聘请律师要注意什么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事故聘请律师要注意什么 1、审查资格。 ...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赔偿该怎么办?
      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交警中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确定之后,事故双方便可以根据相应的责任来进行赔偿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的责任方不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赔偿该怎么办? 一、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条款...


·交通事故非营运车辆误工费有吗?
      交通事故非营运车辆误工费有吗撞了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因此而给对方造成误工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责任方要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预交款是多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预交款是多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