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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异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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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异议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2、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法院起诉,对甲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法院,原告对乙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
4、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法律法规中对异议条件的规定。根据以上内容,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先立案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无权管辖的情况。我国法律也应严格限定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即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被告,并且提起的方式应与起诉的方式对应,以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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