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责任纠纷的归责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医疗责任纠纷的归责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一、概念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及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责任纠纷的归责责任遵循什么归责原则?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就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择原则由原来的过错原则转变为推定过错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二十条中规定了对医患双方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协商解决和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鉴定的,委托开展鉴定的内容;同时在二十八条中还对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几乎涵括了医疗机构所应当制作和保管的全部诊疗资料,并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也通过对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举证责任确立了医院必须提供病历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从而确定了医疗事故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在条文中明确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从而进一步确定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错原则。该条款所确定的推定包括了过错行为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过错行为推定是指在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就认定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因果关系推定的则是:即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无该行为,即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问题上,患者已经无须再对这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证明,而是由医院方证明自己无过错后,如果医院证明不了,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法官推定为医院有过错或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的确定也进一步确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从而也推进了司法公正。
医疗事故由于这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需要医疗责任进行认定。那么,医疗责任纠纷的归责责任是遵循什么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本本身的特殊性,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显示由于缺乏公平是不能适用的。我国医疗责任纠纷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且由医院负责举证。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刑法医疗事故罪是第几条
      在医护人员诊疗过程中,由于其违反了相关的职业操守而给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则构成医疗事故,而要是情节十分严重的话,则还有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犯罪。那么刑法医疗事故罪是第几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医疗事故罪是第几条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医院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医院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一、医院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


·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过错鉴定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疾病有几种
      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疾病有几种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


·民营医院如何改制为公司流程
      民营医院如何改制为公司流程 目前,看病难基本已经成为我国公民一个普遍的认知。最主要还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但是一些医疗资源是十分有限的。通常情况下国有医院的经营会比较好一点,民营医院在经营过程当中,其实遇到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因此民营医院的自我改制也是迫在眉睫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的发生都是一场悲剧,经常给医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的发生都是一场悲剧,经常给医疗行业的形象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国家对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什么?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也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院,帮助很多人重拾生命,但是也有因为医院的某些情况导致一些医疗事故,所以,就会有医疗纠纷存在。处理医疗的纠纷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及时,公开的原则,并且还要便民。应该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等医院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所以...


·湖南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随着医疗保险政策的推进,现在国家又提出了大病医保政策,是既医疗保险之后对民众更有好处的一种医疗保障,各地政府也在相继出台相关医保新政,医保的保障范围比医疗保险范围更加扩大,下面的我们为您介绍湖南大病医保新政的内容。 湖南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什么是大病保险? 所谓“大病保...


·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
      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行为,国家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因为非法行医很容易损害医疗行业的形象。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的罚款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