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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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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注意避免劳动争议风险: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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