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坦白是指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现以后,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向公、检、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捕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审判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裁判的行为。 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 犯罪人系被动归案。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而言的。被动归案主要有三种类型:(1)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强制措施有五种,此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2)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传唤是司法机关为了讯问被告人而将其召到指定地点的一种方法。传唤较强制措施虽然强制性要轻一些,仍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如果被传唤人拒绝服从,就将进一步被诉诸拘传。(3)群众扭送归案。无论上述哪一类型的归案,都非出于犯罪人的主动,甚至是违背其意志的,因此都属于被动归案,这也是坦白区别于自首的最本质的特征。坦白的其他特征都是受此特征制约的。


     2. 犯罪人交代被指控的罪行。也就是司法机关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传唤,以及人民群众扭送他所根据的罪行。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无疑是已被发觉的罪行。如果犯罪人被动归案后所交代的是被指控以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其他罪行,那就不能成立坦白而属于自首。我国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 犯罪人自己交代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传唤,或者人民群众扭送被告人时,通常只对案件有个粗略的了解,甚至有的只停留在某罪是某人实施的基础上。

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主要为:(1)二者均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为前提,都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犯罪,那么既谈不上自首,也谈不上坦白。(2)二者的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协助司法机关查证。(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行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从宽处罚。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为:(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被动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此外,在通常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一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和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分析: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


·打架打伤人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高空抛物罪中,如果抛物者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是找不到抛物者,如何处理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该罪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类型的犯罪。倘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通过高空抛物行为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情况:
    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犯罪活动是人的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被人所直接感知。
    2、具体性。我国...


·一人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一人公司如果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单位犯罪。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2005年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民商事领域的法人地位,从而奠定了一人公司在刑法领域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刑法设立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因为单位成为了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
  ...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


·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标准如何把握
      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智力残疾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