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都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保。在职工出现工伤时,职工可以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但是,在工伤医疗过程中,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么?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们为您找到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回答您的疑问。
一、医疗过错
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2、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3、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二、工伤
(一)工伤判断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二)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疗过错与工伤
(一)案例介绍
2008年6月25日,原告因工作中电烧伤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2008年7月28日入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被告处诊疗期间,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截指,并造成原告骨髓炎及腹部疤痕,还很有可能不能生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经徐州市医学会与江苏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321484.8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例解析
1、该案是一起工伤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了两次,虽同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但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是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两个难题,
第一,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第二,当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又存在明显错误时应采用哪一级的鉴定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 "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从而确定当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共同存在时"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原则。当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又存在明显错误时应采用哪一级的鉴定结果。
2、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本病例经徐州市医学会与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认定被告的过错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证据,并不必然是定案的依据,在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还应综合案件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全面考虑,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没有依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基本采用了下级医学会的鉴定予以判决。
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么?综上看来,由于工伤补偿和医疗过错补偿是部分重合的关系,因此工伤补偿和医疗过失补偿是可以重合的。一般而言,工伤补偿是对于职工因公负伤的补偿,而医疗过错补偿是对于医疗过错的二次伤害的补偿,二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工伤补偿和医疗过错补偿完全可以兼得。



·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按照规定,职工在单位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就标志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还应该和职工确定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采用什么形式?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


·手指的工伤鉴定标准有什么相关规定?
      工人在用机器作业时极有可能使手指受伤或被割断,双手是人进行生产劳动最重要的部位,对于残疾人更是表达意愿感情的工具。我国伤残等级从一到十等级严重程度递增,关于手指的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中明确写明手指部位缺失受损的有四级伤残和六级伤残。除了工伤标准外法律还有哪些规定?整理了如下资料可供...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3.同时...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会是否会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应当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会是否会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


·二、商业保险工伤10级伤残赔多少钱?
      二、商业保险工伤10级伤残赔多少钱商业保险赔偿金额要根据购买的商业保险决定,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种类赔偿金额有一定的差异。具体可以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找到,或者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新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最新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列,是劳动者的合法武器,应该利用起来。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最新的条列中,其“最新”是体现在哪些条列中呢?下面,由我们为您做具体的介绍。 最新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对于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来讲,法律规定都是仲裁前置,而要是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可以提起劳动诉讼。不过此时要先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


·保安在工作巡查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保安在工作巡查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保安在工作巡查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保安巡逻时意外受伤算工伤。 保安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巡逻意外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向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


·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一、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腰椎压缩性骨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都是算工伤,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