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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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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银行(中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 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 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 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 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 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 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 企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企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内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 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

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人民币存款准备

金超出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该部分资金用于日常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银行总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账户缴存各分支机构汇总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仅作存款准备金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外汇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十三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缴存,按当月15日到次月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的原则缴存。

第十四条 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折算成美元计缴。各币种之间的折算率参考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币种对美元折算率》。

第十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应于每月4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资金部进行实际缴退,如缴存额增加则应在10日前补缴,如缴存额减少,确认人民银行15 日退缴。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根据分行数据填制人民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

第十七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4日内制作外汇准备金报表(包括:1、缴存凭证;2、月度会计报表;3、月末外汇存款余额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送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

第十八条 如遇准备金补缴情况, 总行资金部应在每月10日前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备财务会计部向人民银行补缴存款准备金。如遇退缴情况,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15日关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退回情况,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总行向人行上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款准备金

贷:存放同业

(二)人行向总行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放同业

贷:存款准备金

第十九条 如遇总行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存款准备金报表的最后一日为假期,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报送报表。如缴存最后一日(14日)为假期,则资金部我行应在前一工作日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如遇月末当日为休息日,则《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银行总行计算缴退额公式: 总行缴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额=上期末缴存存款准备金余额-本期应缴存款准备金额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上期末余额×上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三章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缴存,缴存原则为:

(一)每月5日到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二)每月15日到2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三)每月25日到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中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三条 总行应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存款准备金=(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四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每月1日、11日和21日根据各项存款余额明细表制作上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缴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财务会计部进行报表报送工作。

每月1日、11日和21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每旬末《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附件2)。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每月5日、15日和25日,总行财务会计部要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内调查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相关信息,并确认在清算账户留足余额,使其不低于上旬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 如遇报表最后一日为休息日,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向人民银行上报存款准备金报表。

如遇补缴最后一日为休息日(5日、15日和25日),则应在前一工作日备足准备金账户余额,以达到考核要求。

如遇月末当日、10日、20日休息,则《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内容是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对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原则、缴退原则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符合我国律法对存款准备金的规定。其实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率并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有时国家出于调控国家货币供求关系等目的会对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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