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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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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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