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司债券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司债券有哪些? 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司债券
上海交易所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修订)(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份文件。与此同时深圳交易所官网也发布了对应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上述文件是交易所根据证监会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部署,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形成系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此,对债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 中金公司
最近,上海交易所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修订)(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份文件。与此同时,深圳交易所官网也发布了对应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两所征求意见截止日均为3月29 日。上述文件是交易所根据证监会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部署,为配合证监会新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推出的相关细则,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形成系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规则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二)值得关注的四大看点
1、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由一级认购全面推行至二级交易。
(1)上交所以最新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替代原专业投资者标准,深交所之前未设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本次也加以设立并与上交所标准取得一致。根据此次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二级市场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需要向一级认购靠拢。因此,此次上交所取消了之前的专业投资者标准,与深交所一道共同将参与交易所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按照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划分为合格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
其中,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条件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完全一致,主要包括:(a)金融机构;(b)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c)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d)QFII和RQFII;(e)社保、年金;(f)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投资者;(g)经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公募公司债券中,公众投资者只能投资满足债项评级AAA等条件的“大公募”债券。
两个交易所都规定,针对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债券,符合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以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等条件的债券(简称“大公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可参与认购及交易。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符合上述条件但发行人选择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简称“小公募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及交易。如果“大公募”债券在存续期间出现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A以下等情形导致降板至“小公募”债券,公众投资者将不得继续买入,已经持有的可以卖出或持有到期。如果“小公募”债券在存续期间债项被上调至AAA,却不能升板为“大公募”债券,公众投资者仍然无法参与交易。
另外,上交所对不同投资者可投资债券范围比深交所认定得更为详细,不仅仅限于公司债券方面。比如,明确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和交易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上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分离债、“大公募”公司债券;合格与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和融券交易,而公众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司债券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条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中的要求,并保证完全一致。相信您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后,会减少很多困惑。也会在投资的时候,减轻一些顾虑。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和相关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和相关法律特征 一、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形有哪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形有哪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


·股权转让后怎样避免债务承担
      股权转让后怎样避免债务承担 一、股权转让后怎样避免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务。这个义务人可能...


·借款合同的责任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的责任是怎样的在借款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签订借款合同相比签订借条而言,这肯定是要好一些的。至少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些违约责任,约定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方式。那具体来说,这个借款合同的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律师635我们来为你做介绍吧。 一、借款合同的责任是怎样的 违反借款合...


·债权债务转让会产生税金吗?
      债权债务转让会产生税金吗? 债权债务转让会产生税金吗? 债权债务的问题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一些债权人借出去的债务迟迟收不回来,在收不回来的情况下它们就会转让出去,但转让债务同样要缴纳税金。仅就债权债务转移本身不会产生税收,是三方的一种转让行为,与流转环节的(销售)收入无关...


·并购贷款是什么?并购贷款模式有哪些?
      并购贷款是什么?并购贷款模式有哪些?一般来说,并购交易由于牵涉到的资金非常巨大,选择哪种融资模式显得至关重要。目前,国际并购交易中比较常用的融资手段就是并购贷款。什么是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模式有哪些?小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一、并购贷款的定义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关于司法机关罚没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司法机关罚没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


·打了收条后借条要归还么?
      打了收条后借条要归还么?是要还的,收条主要用于表示对方已经收到财务的证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条主要是在借款还清时出借人给借款人的凭证,证明双方的债务关系结束。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当债务人将钱物归...


·挪用公款的定义是什么?
      挪用公款的定义是什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什么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什么 一、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