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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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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包庇罪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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