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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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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
对于自认的性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大体可以划分为证据说和非证据说,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自认是一种证据或证据方法,即持证据说的观点。而大陆法学者则多持非证据说,即不把自认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例如将自认作为一种诉讼行为,等等。
二、民事诉讼自认的理论分类
理论上,广义的自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诉讼中”和“诉讼外”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指特定的诉讼程序。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作出的自认。
(二)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从当事人承认的对象上分,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作出的自认是事实上的自认;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是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对事实的承认,不代表承认诉讼请求,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因此二者不能等同。
(三)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按当事人自认的表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作出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则是在当事人不作为态度下的推定。
(四)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根据作出自认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作出的自认和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自认两种。
以上内容即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的具体介绍,对于民事案件,如果自认一旦作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您务必慎重,否则产生的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都没有异议,也就代表着真实性,就无需辩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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