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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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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您一般都比较熟悉,但是在非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又该怎么划分责任。是车主的责任,还是行人的责任。相信有这类交通事故烦恼的朋友都有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步行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参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上述归责原则体现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实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夏大春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行人夏壮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步行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的大概解答,相信您看到这,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从以上可以看出,由谁负这个责任主要还是得看当时的情况,当时谁的责任大,那么谁就负全责,比如说,如果是行人自己故意撞到机动车上,那么肯定就是行人负全责了。但是步行街交通事故比较复杂的,所以我们建议有关问题朋友,最好还是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询问来帮助你解决这类交通问题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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