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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使用证之诉讼都有哪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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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土地使用证之诉讼都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撤销土地使用证诉讼的法律依据
1、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二、土地使用证注销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4、原土地证书;
5、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者如果想要发起撤销土地使用证之诉讼就需要提出书面的申请,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在撤销之后其登记就会被注销,土地使用者也就失去了使用土地的权力,所以如果有撤销情形存在的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重夺使用权。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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