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的范围,有什么意义?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的范围,有什么意义? 一、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的概念
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又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二、具体范围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理论基础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由权能和利益两部分构成。土地所有权、土地市场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权能构成我国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这“三权”的分离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而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又会形成相应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导致农业资源无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权责利不对称,加深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土地产权理论为出让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产权理论要求出让金必须是土地市场价格,以体现和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符合市场供求规律,充分体现和保障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因此,土地产权理论是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出让金产生的实质是土地产权交易的结果。
四、作用和意义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土地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产权出让金是一种土地收益,是国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但可以充实政府财政收入,还具有调节土地市场供应的功能。但是由于国家土地出让金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也导致了社会上普遍出现的征地拆迁矛盾。



·涉及宅基地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涉及宅基地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涉及宅基地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只能在集体中交易。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具有农民福利的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类型,国有的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转让意味着使用权发生变更,必须明确转让方式和土地使用范...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建筑吗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权是违法建筑吗不是属于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


·司法实践中易地能起诉离婚吗?
      人们在提起诉讼时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受诉法院的选择问题,此即法院的管辖。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管辖的规定比较复杂,有的时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有时又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因此,有人就会对易地能起诉离婚吗这一问题存在疑问。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异地离婚诉讼法...


·住宅土地使用权分几种?
       住宅用地的分类 住宅用地是指居民住宅用地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分为四种: 1、一类居住用地是指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用办理吗?
      按规定土地使用权用办理吗?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这几年的迅猛发展,许多居民已经都有过商品房买卖的经历,不论是一手新房还是二手房,在买卖过户时都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国家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现在有些地方已经两证合一变为不动产权证了,但其中仍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内容,...


·国土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土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众所周知,使用国家土地须获得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人的权益想要的到有效保护,就必须进行发行证登记,所以国土土地使用证便显得至关重要。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国土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德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德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


·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如何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如何注销登记土地是您都比较熟悉的,但是土地的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您必须严格土地管理条例和管理法的要求合理合法的过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企业公司过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也是严格按照,但是如果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形,您不禁也会问公司注销后土地使用权该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就给您...


·最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景洪市北片区、中心城区、江北片区、嘎栋片区部分地块(景洪西路至原景洪镇至二分场、一分场老路以东),景洪市曼弄枫片区。区片补偿标准:958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Ⅰ片区范围外...


·我国农村的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我国农村的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对于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一定要考虑很可能出现的人地分离实际,确保出嫁女和入赘男能够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确权登记,避免两头漏登或重复登记的现象,切实做到确权登记颁证“簿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具体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