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为很多计划生二胎的夫妻提供了条件。但是尽管如此,如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是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下面是我们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征收对象

本省户籍公民违反《条例》或者居住本省的外省户籍公民违反其户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主体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会抚养费可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设区的市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应当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两地跨省的,报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三)征收标准

1.计征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⑴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⑵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⑶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⑷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2.征收标准。

⑴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⑶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⑷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⑸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⑹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3.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的确定程序。

⑴提出建议。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提出征收标准建议;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征收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

⑵研究决定。对呈报的征收标准建议,拟按照二至三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先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初审,再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决定;拟按照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⑶备案。按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征收程序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

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及计算方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三日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的,征收机关应对其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在五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应尽快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收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以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金额及计算方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审查征收案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准予分期缴纳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社会抚养费未全额征收到位的,征收机关不得结案。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

(五)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征缴分离。原则上由当事人到征收主体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或由所在单位代缴。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缴款的,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按照就近缴款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于当日最迟在五日内解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解缴同级国库。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填写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作为征收机关缴款附件。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分期缴纳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计算滞纳金)。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其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资金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65%。年终结余的社会抚养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主要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调查取证差旅费、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机构运行和征收人员经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二、终止妊娠保证金标准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冲抵按标准计征的社会抚养费。

(一)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具体标准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性质、情节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标准。

(二)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程序

1.立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应当立案。

2.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拟收取5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决定;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集体研究后决定,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作出收取决定。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4.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纳入社会抚养费管理。

(三)终止妊娠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申请。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向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

2.退款。经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确认后,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退付终止妊娠保证金。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存折)的,由代理银行在五日内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数划入当事人个人账户;当事人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可退付现金,委托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十日内退还当事人。

三、资金管理

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及终止妊娠保证金,必须按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级国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上年结转和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社会抚养费不征收调节基金,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以社会抚养费收入抵减同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下发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应健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个案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如实反映每个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实行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分乡镇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拨付明细账,及时掌握各乡镇社会抚养费上缴、拨付(或使用)情况,并定期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

四、检查监督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征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自由裁量畸轻畸重的,应责令征收机关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通过信息网络、电视等公共传媒将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违法生育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每季度在政(村)务公开栏内向群众公布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单位或机构,自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的;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的;

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我们在这里提醒您,文中介绍的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只是相对于湖南省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所有范围内的城市。各地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所以还是以当地的管理办法为准。如果您想了解自身所在城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可以咨询我们所在的网站进行了解。


·离家出走算遗弃罪吗,怎样才算遗弃罪?
      众所周知,遗弃主要是指的是本该承担抚养义务的抚养人遗弃被抚养人的行为,因为本该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情节严重的便构成遗弃罪。一般这种遗弃行为会给被扶养人造成严重的影响,负有抚养义务但拒绝扶养这种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令人不齿的。离家出走是一个高发事件,那么离家出走算遗弃罪吗? 1、遗...


·监护权抚养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双方如果是因为财产纠纷或者是婚姻出现了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一般都是离婚,但是在离婚之前如果已经有了孩子的夫妻这时候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了,但是很多时候您都会将抚养权和监护权弄混以至于在诉讼中没有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那么监护权抚养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


·去哪做婚前财产公证
      去哪做婚前财产公证 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二、最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类人: 1、再婚者。多数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积蓄,有的还会有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了保持经济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产生经济纠纷,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较大的再婚家庭应当做婚前财产公证。...


·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般情况下年龄在2岁以下的小孩通常会判给母亲来抚养,年龄在10岁以上的小孩,需要听从小孩的意见来判决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是生育了两个小孩,一般是男女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小孩。夫妻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归谁的问题,需要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以及生活环境等因素而决定。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时候会根据小...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对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的来说,主要包括这以下四种情形是属于婚姻无效的: 第一, 重婚。重婚的涵义是指,在某人已经拥有配偶的情况下,该人再次与第三者进行结婚的举动。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


·起诉离婚是去司法局还是法院
      离婚有的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成的,有的选择了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是去司法局还是法院有的人还是存在疑问的,起诉的受理单位是法院,因此要到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接到您的申请以后也会积极的受理的,但是具体的该如何起诉离婚,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起诉离婚是去司法局还是...


·离婚了对方不打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既是人伦规范,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所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因为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这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都...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举证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怎样举证呢?要是你对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离婚损害赔偿怎样举证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婚姻基本上是所有人都会经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是你并不知道你的婚姻是否有效或者在踏入了一段你并不想拥有的婚姻生活,你该怎么做。那么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两种情形: 1...


·关于不结婚登记能生孩子吗?
      关于不结婚登记能生孩子吗 当然可以,生育子女住院,不需要结婚证,需要孩子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在出院时给子女办理出生证明。 然后可以凭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孩子出生证明,非婚生育子女书面说明,到孩子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申报户籍。 但是非婚生育子女...


·在我国如何写起诉离婚书
      民事纠纷审理的过程当中,肯定法院是要当事人提交诉讼状的。就包括起诉离婚的话,起诉离婚当然需要原告方提交离婚起诉书。但是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在我国如何写起诉离婚书?离婚起诉书是向法院诉讼离婚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材料之一,所以怎么写离婚起诉书,这也是有相关技巧的。 一、在我国如何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