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罪行,是十分令人厌恶的,这会使我们的个人信息泄漏到不法分子的手中,可能引起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测的。最新的《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也是有不少的改动的。我们在进行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最新的《刑法》中的标准进行审判的。

一、《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有哪些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

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我们每个公民的信息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不能被任何人泄漏的,我们在进行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主要是依据《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的条款,法律中规定了不同的获取类型所进行量刑的时候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发布了许多法律条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目的就是要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及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当严格的惩治力度,只要有合理的证据,就可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在法律上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 一、逮捕是什么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


·刑事自诉案件中代理权限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中代理权限是什么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1、代理律师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食品安全是我国最近几年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主要原因是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人们对食品的安全一直在担忧,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注重食品安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所有的动植物进行检疫,期间就有徇私舞弊的现象,那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如果我们的人身权利在生活遭到了侵犯,那么我们就可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加害者在加害过程中造成了我们人身财产的损失,我们同样可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这类诉讼案件的赔偿司法机关明显不能用单纯的民事诉讼赔偿原则来作为裁决依据,那么刑事附带民事...


·刑法上的偷窃扒窃偷盗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上的偷窃扒窃偷盗的区别是什么? 一、刑法上的偷窃扒窃偷盗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上的扒窃和偷窃偷盗的区别在于,扒窃有固定的手段,其既是偷窃也是偷盗,偷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称呼,而偷盗一般是属于一种民间说法,三者在刑法中一般都以盗窃论处。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


·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处罚是怎样的?
      一、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处罚是怎样的如果只是轻微伤则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妨碍公务按照社会危害性,以及当时的特殊情况等依据刑法规定处罚。现在出现了许...


·开设赌场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入罪标准是怎样的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犯罪的故意有哪些类型?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我国对刑事犯罪的主观形态分为了两种情况,即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一般要是过失构成犯罪的,那都是会比故意构成犯罪的处罚轻一些,甚至在一些情况看下过失实施犯罪行为的,其实不会认定构成犯罪。那您知道在犯罪的故意中具体又包括哪些类型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的故意有哪些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规定是在第39条当中规定扒窃去数额化去次数化,不论数额达到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方面的责任,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在刑法中毒品犯罪没有未遂犯吗
      一、在刑法中毒品犯罪没有未遂犯吗? 是否属于犯罪未遂,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既遂标准来判断,比如说运输毒品罪,只要毒品装车上路,即构成此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


·法律规定盗窃案犯罪中止有吗?
      一、法律规定盗窃案犯罪中止有吗?盗窃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就是犯罪中止。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