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但不是签订了合同就一定能够成立,对此法律中作出了条件要求。那究竟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将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所有情形进行总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7、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8、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9、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仅仅是未履行通知的义务,或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10、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那么就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才行,需要注意,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候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要是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话,那么情况就不一样。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房产估价程序:
      房产估价程序: 1、获取估价业务 获取的估价业务指的是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这也是房地产估价得先决条件。 2、明确估价的基本事项 无论是从哪种途径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一般都有一个业务接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估价方需要知道的估价的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收费问题与委...


·一、集资建房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一、集资建房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单位集资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有购买集资房的费用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


·按揭购买商品房注意什么
      按揭购买商品房注意什么按揭购买商品房是当下比较常见的购房方式,能够帮助很多购房者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具体在按揭购房的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是需要购房者注意的。那到底按揭购买商品房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按揭购买商品房需注意什么 1、审查欲购楼盘是否符合...


·房屋租赁违约赔偿诉讼时效
      房屋在租赁时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违约的话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房屋租赁违约赔偿诉讼时效相关问题,请继续往下阅读哦。 一、房屋租赁违约赔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有限产权房是什么?
      有限产权房是什么意思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怎么分根据《婚姻法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怎么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一、关于租店面房违约的赔偿有什么规定?
      一、关于租店面房违约的赔偿有什么规定?(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一、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1)房产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


·买房子应该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买房子应该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1、价格 首当其冲应当考虑楼盘的房价,包括单价和总价,是否处在合理区间而不是过分虚高;另外也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是否能满足首付及后续供贷款。以上需慎重考虑,不然将给你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 2、通透性 是否南北通风、四面通透,阳光是否能照射得进...


·一、深圳市二套房政策有哪些?
      一、深圳市二套房政策有哪些?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基准利率的1.1倍。户口本上的人为一家庭,深户可以购买2套住房(包括房产:民房,商品房和福利房等)。非深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如果孩子已经另开户口,算...


·房东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房客搬离?
      房东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房客搬离?房子如果是出租,一般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租客,或者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来办,如果租客不同意提前解约,一般赔付租客一个月租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