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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法院撤销个别清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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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 。个别清偿的条件,必须是债务人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如果只有两个债权人,也不能算是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但是,如果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则不在此限。





撤销个别清偿的条件是:





第一,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如果不具有法定情形的,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在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已经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实施只是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个别清偿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www.njLawyer.cn。如果超过了六个月的时间,则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至于六个月的认定时间,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为准,即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日.www.njLawyer.cn。





第四,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www.njLawyer.cn。对于债务人实施的个别清偿行为,由管理人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其他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第五,个别清偿不具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个别清偿只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通常情况下会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南京律师网。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结果,如债务人以某一价格受让股票后,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按此价格支付了价款,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股票的市场价格有较大提高,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就不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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