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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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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平均每天都会有交通事故发生。一般而言,交警都是依据现场的情况,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继而确定责任分配。那么,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一、关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机动车之间判断危险的原则是:以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来认定机动车的危险性大小。
二、如何确定原、被告的过错程度
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
(一)在混合过错中,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通常的标准有:
1、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
2、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
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为状态对险情避让方的避让难易程度有着直接影响。在“险情+避让”的特定情形下,确定发生险情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要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即时空规律出发,分析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二)注意义务之设定:
1、考虑社会共同生活基本秩序的保护,确立人们对他人行为注意程度的合理预期。
2、考虑合理限定原则,使注意义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加强行为人的责任心,增强其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又不能使注意义务无限扩大,使人因注意程度太高而“无法注意”,从而影响人们的正常业务和行为。
(三)判断注意义务之合理,我们必须确立注意之基准:
1、“注意之合理”的判断应考虑注意义务的承担者,即谁应该具有注意义务。
2、“注意之合理”的判断应该考虑诸多因素,如法律政策、损害的可预见性、可能结果的严重性、社会的合理期待、社会价值等等。
处理起来是比较复杂的。通常情况下,当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是运用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对于优者危险负担这一原则,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以及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之后,才能确定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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