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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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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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