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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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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我国为了对律师队伍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进行了有效的管理。这边我们为您说明下。

 一、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 案

  第六条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十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及其相关规定;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十三条 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二节 结 案

  第十七条 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综上所述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了解事实的原委,尽可能的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也了解了我国对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上给予了很大的要求,律师应当尽职责,给予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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