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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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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是怎样的? 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信息公布义务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的资金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无偿的资助文化教育事业、社会福利救助等等。因此,作为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遵循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及时有效的公开信息,履行自身应尽的信息公开义务。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捐赠者及有关人士的权益,促进基金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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