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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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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 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五年的起点时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由此规定可见,如何界定“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意义非常重大。
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给受让人为例,该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在该房产转让行为中债务人的行为至少有两个。
其一,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
其二,债务人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受让人名下的事实行为。这两个行为哪一个行为是《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行为”呢?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应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行为”,五年除斥期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1、从学理上讲,可以被撤销权所撤销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或是准备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指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2、过户登记是买卖合同的必然结果,所以,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实际上已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应当同时产生。
3、在实践中,若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过户登记前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仍应当受理并支持,而不会等到登记过户后再行受理。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以相关合同书签订之日起算。
二、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法律含义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五年的时间可以验证和核实合同撤销权的内容,为合同撤销提供一个缓冲期。防止合同撤销存在问题,防止一些虚假撤销的行为出现。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合同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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