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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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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遇公司恶意逃债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通过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对《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开了法人面纱,使得个人以后再想通过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法定义务变得困难重重。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的含义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要举证,债权人最好在起诉前调查清楚,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起诉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造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
另外,《解释》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很好的堵住了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恶意逃债的行为,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撑开了一把有力的伞。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按照规定公司股东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要是出现公司恶意逃债的情况,此时公司股东是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更多公司债务方面的内容,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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