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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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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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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这使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财物的行为被当然判断为无效。但如果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用...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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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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