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来说在劳动者退休之后,那么便需要到相关的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般来说在劳动者退休之后,那么便需要到相关的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然后开始领取相应的退休金,但是也有一些人会问,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由于一些问题,未能及时的办理退休手续,此时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说说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一、认定
首先,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退休的法律意义不限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获得了相应的待遇。认为当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选择不终止的,合同虽然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不需要再受劳动法的保护,实质上是选择了雇佣关系。对于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此时双方选择的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
二、处理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均为法定终止,不应当有选择之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属于法定终止,此后双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转变成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劳动者自身原因(参加工作时间短)占主要部分,其他如:
1、劳动者前期参加工作,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不积极维权。
2、劳动者以为追求工资额,社保意识淡漠,不愿意参加社保,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等现象也客观存在。这样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问题就转化成社会问题了。
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不足15年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享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问题处理,我们可以尝试借鉴上海市“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改变原劳动合同履行方式,如:原来缴纳社会保险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应当受理。但在实体权益处理方面,应当与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区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适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虽然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原来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值得思考。
这个问题涉及到与社保政策的衔接,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因社保缴费政策限制而不能继续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自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所缴费用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5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单位再就业的,因其不属于劳动就业年龄段人员,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都按劳务关系处理。
主要存在于一些达到相应的退休年龄,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却没有能够达到相应的年限的劳动者的身上,其实对于这部分人的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上,社会上是有不同的看法的,一般认为如果达到年龄,依然在该单位任职,那么就认定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上有写工资吗?
      劳动合同上有写工资吗 承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装饰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双方当事人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是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有的劳动合同可能不会写工资,那么,劳动合同上有写...


·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做 要怎么申报工伤认定
      做工伤认定,可以说是对相关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比较重要的一步了。如果认定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话,那之后对事故的处理自然也就不能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处理。那通常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做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做 职工发生事故伤...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标准是怎样的? 电气工程在目前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非常大,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后期效果,可以说是工程的核心。不论是工业还是民用建筑,都依赖电气工程来实现正常的运行,因此电气工程的质量的验收就必须要进行严格把关,那么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标准...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处理?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处理?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误工费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误工费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一些受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受利益的驱使,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以获取非分赔偿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工资证明、护理费用证明、误工休息证明、农村人口失地证明等证...


·员工上下班自己摔骨折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员工上下班自己摔骨折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


·劳动合同期限未到能否辞职?
      根据调查显示,用人单位对于初次入职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其中关于期限的约定往往都是在1-3年之间,也就是说总有一天劳动合同是要到期的,而有些时候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之前,其实劳动者就有辞职的念头。那么此时劳动合同期限未到能否辞职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


·工程承包协议模板有哪些?
       当承包单位确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建筑要求和条件时,就要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以确定双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我们在写工程承包协议中需要注意些什么?对此,本站我们特意为您找来了工程承包协议模板,来供您参考。 公司承包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迫劳动罪中的威胁行为有哪些?
       一、强迫劳动罪中的威胁行为有哪些? 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 强迫劳动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伤的暴力,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一罪。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


·公司让员工签空白合同违法吗?
      公司让签空白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者可以拒签。如果单位继续用工,可以在入职后两年内请求单位支付启动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单位不要劳动者,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


·未满十六可以不算童工吗
      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区分,主要是从年龄入手的,即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标准的,那才会构成未成年工,此时单位招用未成年工才是允许的,也就是说法律禁止单位招用童工。那在我国,十六可以不算童工吗?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你答案吧。 一、未满十六可以不算童工吗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