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员工入职的高峰期,广大应届毕业生也是第一次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员工入职的高峰期,广大应届毕业生也是第一次步入职场,进入职场的第一课就是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该知识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更是让自己避免签署不平等用工合同的开始,所以您一定要注意了解我国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那么,入职试用期都有什么法律规定?详情请参考下文分析。

1、试用期的时间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往往都要有一个考察和试用的过程,以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了解、选择,这个过程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没有正式员工工资高。
(2)试用期员工随时可以走人。正式员工工人通知老板才能走人,否则要赔偿老板的损失。
(3)试用期辞退没有补偿金,正式工辞退一般有补偿金。
2、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可随便辞退员工,除非有证据证明所录用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呢也不可随便离职,如果要离职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对于试用期,您一定需要明白的是试用期并不是随便约定的,是有期限限制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必须签署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的。所以,如果您遇到试用期超过六个月的,就不要去了。



·恶意拖欠工程款投诉到12345有用吗
      没用,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过诉讼方式太复杂,而且时间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


·最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
      最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在符合约束双方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直接解除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时被废除,同时用人单位会开具一张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下就是该证明的写法。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模板一 兹有本单位职工_...


·工伤待遇申请与退休有什么规定?
      工伤待遇申请与退休有什么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待遇和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不一样,按人身损害赔偿。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


·一、法律规定多大年龄是童工?
      一、法律规定多大年龄是童工?16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怎样的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怎样的? 一项工程是由各种不同的分部工程所组合而成的。工而工程质量的好坏,则决定着工程在后续投入使用时是否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保障工程完工之后的质量,各分部工程的验收就应该符合验收标准。那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


·湘潭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多少钱?
      湘潭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多少钱? 我们都知道单位比较忙的时候,加班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一般加班是必须给劳动者加班工资的,那么湘潭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多少钱? 一、湘潭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多少钱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什么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


·一、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的一些工作性的伤害的话,那么是需要及时的去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因为只有确定了伤残方面的等级才能够获得具体的用人单位的赔偿。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仅能够做工伤鉴定,也能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处理,非常的专业。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那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一、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1、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为72个月,装修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