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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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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的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民法上有很多的概念看似相同,但是却有着天大的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遗忘物和遗失物,他们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别却非常的大,很多人在生活中就经常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不知道民法中的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来为您介绍,帮助您进行区分。一、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1、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 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2、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说 遗失物的主人很难知道物品遗失在什么地方 ,难以找回而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3、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 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侵占遗忘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不能丢失,所以,遗失物只能是动产。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因此,不是抛弃物,而是有主物。遗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为为发现遗失物并实施占有的行为,拾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以后,负有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遗失物返还的义务。在遗失物返还和交付之前,拾得人还有依据善良管理人标准予以妥善保管的义务。遗忘物是物品的所有人暂时遗忘了该物品,只是暂时对物品失去了控制,是可以找回的,而遗失物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完全失去了该物品的控制权,甚至不知道物品在什么地方,并且遗失物很难找回,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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