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有哪些近年来,私募基金由于其高回报和灵活性等优点发展得如火如荼。其实,我们知道作为与私募基金相对的公募基金,二者是存在着明显的有区别的,例如: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但是,仍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的产品很多,并且它们内部之间也存在相当的差别。虽然私募基金合同内容较长、较复杂,但是了解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是至关重要的。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一)明明白白看费用大多数私募产品的认购起点,即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偶尔也有50万的认购起点(如朱雀5),部分私募的认购起点超过100万,如200万(汇利优选、从容优势等)、300万(如尚雅1,博颐精选等)。其实,超过300万目前已经不算在信托50个自然人的限制中了,所以,300万目前是私募的最高准入点了。对投资人来说,由于私募单只产品金额较大,手中如果没有200、300万的金融资产,并不适合购买私募。另外,在选择产品时,如果有300万准备投入私募,如果不是对某家私募有特别的偏好,相对于购买一个300万门槛的基金,不如拆开来投两三家私募会比较好,这样相对来说可以分散风险。私募的认购费基本为1%,是价外收取。以100万的认购额为例,投资者需要支付101万,其中的1万就是认购费。也有些产品没有认购费(如混沌一号、扬子二号等)。私募还有另两块费用: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浮动管理费率(业绩报酬费)。前者加总一般在1.5%-2%之间,后者各私募产品基本都是20%。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比较简单,比一下就明白高低,而业绩报酬费的收取,却比较复杂。比方说,其具体收取水平和收取频率是有关系的。频率越高,对投资人越不利。但太低的频率,也可能使私募管理人失去做好业绩的动力和生存的基础(总是提不到业绩报酬,团队很难发展壮大)。就目前来说,私募业绩报酬征收的频率从每周到每年或到产品时间期结束后才收取都有。费用能便宜些,对投资人当然是好事,而且,如果费用超过了合理水平,投资人是应该慎重考虑的,毕竟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大发展,私募产品目前也比较丰富了。不过,对投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选择合适自己的私募产品,而不要过于看重费用。事实上,好的私募,一般也是倾向于收取一个市场化的费用的。(二)看清流动性的局限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远不如公募,首先是绝大多数私募都有1个至少6月的封闭期,期间一般不允许赎回,或赎回需要收取较高费率(3%),封闭期结束后才免赎回费。例如,星石3在认购后6个月内不可赎回,认购后6个月至一年为过渡期,赎回费率3%,一年封闭期结束后无赎回费;还有些私募基金依据时间来确定,如合志同方,赎回费在自信托计划成立后2年内为1.5%,2年后为零;少数私募产品不收取赎回费,如新价值1。此外,结束了封闭期,可以开始赎回后,私募也不是每天都能赎回的,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赎回日才可办理,一般是每周、双周或每月一次。因此,私募在流动性上有较大的局限性,这对需要较强流动性的资金来说并不合适。(三)投资范围与限制从投资范围来看,私募规定的都较为宽泛,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围内许可的股票、债券、基金、其他理财产品等。但一些设计较激进的产品还留下融资融券、投资权证的口子,如从容较激进的从容成长系列等。关于投资限制,一般会从ST股票、持股额占信托资产比例及持股额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这几个维度来确定。限制较严的不允许投资ST股票,两个持有比例会限制的较低,如5%或10%。而较为宽松的则可以投资于ST股票(也有比例限制),两个持有比例较高,一般为20%或30%。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的规定,可以帮助投资人了解产品的激进程度和风格,有利于投资人更好地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比如说,希望买稳健一点的产品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做融资融券,不做权证,以及限制较严的产品。而激进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一只合适的产品,尽情享受私募在投资上的灵活性:各种金融产品均可涉猎,可以集中一个行业,集中4只个股,这在公募中,是不可想象的。其实,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讲,即使私募基金合同内容多且复杂,认真读合同中的一些内容还是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投资费用、申赎、投资限制和范围等内容。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主要包括看费用、看流动性以及看投资范围和限制。希望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关注这些问题。



·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一样的吗?
      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一样的吗?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1、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2、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合同订立日期就是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是双方规定的一个具体时间...


·《合同法》中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中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


·合同内容前后矛盾如何处理
      合同内容前后矛盾如何处理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条款,其效力如查确定的问题,应按如下层级程序来处理: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体意思,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争取达成一致的理解;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进行理解。三是如果不是...


·合同诈骗罪的金额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的金额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如下: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自中标通知书发...


·合同纠纷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合同纠纷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第108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你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或反驳、反诉所涉及的相应的证据,否则,你的诉讼主张将...


·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很多情况下,我国公民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当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没能够及时的引起注意,导致合同签订完毕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双方发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这就违背了当初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转让合同签...


·补签赠与合同有效吗?
      补签赠与合同有效吗? ?赠与合同是可以补签的,但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具有法律效力。后补合同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要通知对方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要通知对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单方解除合同一定会解除吗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情形有哪些
      很多人都知道,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当劳动者主动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也能要求经济补偿。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