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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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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一、债务人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虽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债。

二、逃债的手段有哪些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其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其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其三,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要是债务人出现了逃债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就要先了解清楚对方逃债的原因是什么,这样才能有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追债也是讲究方式方法的,不能一味的按照自己的喜好进行,这样追债之路可能就比较漫长了,说不定还会给自己带来其他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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