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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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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
(一)公司自主破产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5、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 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因为需要很好的维护公司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自主破产,这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者资金出问题,另一种是强制破产清算,主要是通过法院指定清算组来进行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还需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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