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众所周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因为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因素导致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民事纠纷的发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所以要采取积极的方法解决,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国家赔偿。2017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范围?且听以下论述。

行政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综上可知,关于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的范围是明确的,而国家赔偿只偏重于物质损害的赔偿,对于精神赔偿的问题却很少提及。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重要作用。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



·离婚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
       若夫妻选择离婚的话,此时有协议方式和诉讼方式可供选择。但不管是选择哪种方式,此时法律都赋予了一定的权利。而在起诉离婚中,自然也就是诉讼权利了。那您知道离婚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婚先孕违法吗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未婚先孕犯法吗? 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的,难免会孕育出新的生命。很多人会问:“未婚先孕犯法吗?”,可以很肯定地告诉您未婚先孕不违法。 但是,未婚先孕带来的问题也颇为严肃——孩子在出生前办理准生证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此时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双方应该是将...


·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存在无效情形的,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婚姻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因不存在婚姻关系,不需要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


·一、女方离婚了户口可以独立吗?
      一、女方离婚了户口可以独立吗?离婚后可以把自己的户口提到一个单独的户口本上。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


·离婚财产恶意转移情形有哪些?
      离婚财产恶意转移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恶意转移情形有哪些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另外,在现实中,还包括离婚一方,恶意负债的情况,这种...


·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要是男女没有离婚的话,那么一般是共同来抚养子女。但如果男女离婚的话,就有可能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争夺了。此时对于女方来讲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离婚给孩子造成的心灵创伤在短期内是难以愈合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对方犯了重婚罪的证据该怎么收集
      多数时候,重婚犯罪都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因此就需要当事人收集对方犯了重婚罪的证据。但对很多普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该如何收集这些证据,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对方犯了重婚罪的证据该怎么收集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


·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往往需要双方共同的维系
      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往往需要双方共同的维系。当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是有些时候由于一些特殊的婚姻情况,有时会出现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一般会进行诉讼。对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离怎么办该情况在本文中就作出了解析。 女方起诉离婚男...


·起诉了是三年自动离婚还是二年?
      起诉了是三年自动离婚还是二年?夫妻关系破裂,分居两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若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可依法判决离婚。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标准上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所谓的分居,即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生病在外地治疗或因出国务工等因素的影响情况下的分居不属于此情形。如夫妻...


·要怎样起诉离婚协议,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当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番不想离婚,或双方岁都同意离婚,但对债权债务干洗午安达成洗衣他们通常会选择委托律师书写离婚诉状,对离婚事由以及希望法院如何判处等事项详细叙述,最后提交离婚诉状。那么,到底要怎样起诉离婚协议,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离婚起诉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


·离婚小孩抚养权双方同意还需要判吗?
      离婚小孩抚养权双方同意还需要判吗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双方同意还需要判吗? (一)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