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罪论处。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tjlytel}}>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二、强奸罪具体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刖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tjlytel}}>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剧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工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tjlytel}}>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特殊案例能否认定为强奸罪

1、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tjlytel}}>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2、“强奸”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tjlytel}}>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3、男女恋爱期间什么情况构成强奸罪

首先,我们来看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的认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条文中所称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虽然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当被害人已出现“神智不清醒,不能支配自己言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对此完全之情的情况下,仍故意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tjlytel}}>

四、被害人承诺是否能阻却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

罗马法上有“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格言,简而言之,具有处分权利能力的被害人,在法律许可的事项范围内,同意行为人对其相关权利予以侵害的,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比如说,行为人同意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阻却他人奸淫行为违法,行为人同意对方毁坏自己财物的,阻却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违法。但这种行为人承诺须合法、真实、有效。

一般而言,年满14周岁的女性即有对性行为的承诺能力(依照刑法规定,14周岁是女性对性承诺能力的年龄分界线),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对财物承诺能力的年龄分界线,但笔者认为,行为人对财物承诺能力的年龄分界线应参考女性对性行为承诺的年龄确定为14周岁(在此不展开讨论)。本案被害人李某(15岁)具备对自己性自由及财物的处分及承诺能力,<{{tjlytel}}>且性和财物均是法律允许个人承诺的事项。那么李某主动提出给予杨某钱财的行为,是否可以阻却杨某的行为违法呢?答案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被害人承诺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即被害人承诺须是真实意愿的表达,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害人李某主动提出交出财物的承诺显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在威压下不得已的意思表达。因此,并不能因是李某主动提出交出财物,而否认杨某劫财的违法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tjlytel}}>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虚假广告罪的辩护词
      1、虚假广告罪的无罪辩护 (1)本案被告人xx不是广告主,没有积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被告人xx不是这起虚假广告案件中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在公司的职务是挂名的,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是在xx年xx月上学毕业后回家(涉案公司住址在被告人xx家中)即虚...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1、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1)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


·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1、妨害公务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


·伪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