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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合同对这类情况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2、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的,承包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实践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的,通常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如工人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外增加的人工费等。
(2)材料费。如停工期间,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如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使用费等
(4)分包费用。合法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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