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的土地使用暂行条例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新的土地使用暂行条例是什么?

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其意义就在于更加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也能使企业和个人能够节约用地。随着土地价值的上升,以及土地需求量的扩大。国家对土地使用税条例进行了调整。小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的相关法律资料。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综上可知,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的制定及推行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还能够调节土地级收入,使企业之间能够更加公平的竞争。此外,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许多管理条例除征收范围、计算方式外十分相似,阅读时一定要注意区分。


·祁阳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祁阳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由于政府有祁阳市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征用、征收属于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故而祁阳市相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祁阳征地补偿新标准,对征地行为加以约束,借此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该征地补偿补偿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祁阳县人民政...


·农村土地和房产如何继承?
      (一)农村土地继承农村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


·武义县陶村征地补偿标准
      武义县陶村征地补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为了支持国家的基础建设现在很多地方都要进行征收土地。如果土地被征收,我们您最关心的则是征地补偿费用。作为一个武义县陶村人民肯定对征地补偿也十分关心,本文我们将为您主要介绍武义县陶村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 一、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我国的土地资产属于国有性质,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一切使用权利,来源于承租关系。土地流转可以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带来更多的收益,由此引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性问题也成了新的社会焦点。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依据我...


·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吗?
      一、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吗? 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时是有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


·2023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的改变?
      关于出台的许多新政策,相信您都比较关心。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改变是什么呢?在出台的相关的新政策当中,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可以一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进行我们知识面的拓展和提高。 一、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


·在我国关于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人们对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并且土地资源已经随着社会文明化的进程变得越来越少,可是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如果不通过政府合理的进行管理的话,那现有土地资源将会很快的陷入贫瘠的状态当中。所以我国规定土地使用年限也是土地管理的方式之一,下面我们要介绍的是在我国关...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人们的生活栖息与土地不可分割,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种稻谷,在土地上盖高楼,千百年来,土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财富。如今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非常紧缺。所以我们要有效的使用土地,注重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增加土地的利用率。...


·开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开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多,人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生活质量,所以对于房屋建筑、公共设施的完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给公民提供更加便捷的生活,政府需要进行征地来支持大型工程的修建。而我们知道,征地政策是根据土地政策相关部门的规划作出的,所以各个省市...


·昆明土地使用权费率怎么计算?
      昆明土地使用权费率怎么计算? 一、昆明土地使用权费率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