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一、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在我们所编辑的赔偿条款中,国家一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应当对公民做出合理的赔偿,每日应当赔偿242.30元的赔偿金。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条例做出了严格的解释,规定了赔偿范围。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应有的权利不被受侵犯,一旦被侵犯也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离婚财产约定不明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双方都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了,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应,没有特殊情况很难再更改。如果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约定不明,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的。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从中找到需要的信息。签订好财产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与原则有哪些
      涉外婚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同时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相较于普通离婚财产分割是有一定差别的。我们我们专门整理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与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


·领了结婚证后离婚要退还彩礼吗
      男女之间要是领了结婚证的话,意味着此时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但这并不保证然后夫妻没有离婚的时候。那要是在领了结婚证后很快又离婚的话,这种情况下,之前男方给付给女方的结婚彩礼要退还吗?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领了结婚证后离婚要退还彩礼吗领了结婚证一般是不会退彩礼的,但...


·做过多次人流能得到离婚赔偿吗
      做过多次人流能得到离婚赔偿吗 一、做过多次人流能得到离婚赔偿吗? 做过多次人流离婚的时候也不能得到赔偿,除非男方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老公和其他人生了娃儿算重婚吗?
      老公和其他人生了娃儿算重婚吗?老公和其他人生了娃儿算重婚,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军人离婚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军人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与普通人的婚姻相比都是有所差异的。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最新军人离婚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哺乳期起诉离婚要注意什么,哺乳期内哪些情况下可以离婚
      要是孩子尚处于哺乳期的,夫妻感情破裂也是可以离婚的,但是我国法律对哺乳期内离婚作出了一些限制,尤其是在男方提出离婚的时候。那么您知道哺乳期起诉离婚该注意什么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哺乳期起诉离婚要注意什么 1、男方注意情况 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


·夫妻双方协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协商离婚其实也就是指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一起,这二者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需要离婚的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自然涉及到的手续也是不同的,那其中协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


·离婚时如果夫妻两人没有孩子
      离婚时如果夫妻两人没有孩子,一般就会好聚好散,但是如果有了孩子,这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但抚养问题上又会涉及到孩子跟着谁的问题以及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协议自愿抚养费吗?这个问题在我国一般都是怎么处理的呢?下面请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离婚后协议自愿抚养费吗? 协议离婚可以...


·女方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受影响
      夫妻之间的家暴行为,在现在来说其实是比较少见的。但是也不能说家暴就完全杜绝了,最重要的是女方在遇到家暴以后,对于这种情况一定不要容忍,在报案的同时也可以以家暴为依据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女方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受影响? 一、女方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受影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