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的比例如何分配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中国,夫妻双发离婚就会面临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个比较复杂的程序,它要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双发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离婚后是不划入财产分割的,婚后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后将要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的比例如何分配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的处理,当男女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而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不管选择哪一种离婚方式,男女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离婚。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割的比例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必须是夫妻双方是离婚,不管是和平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按照走法律规定的途径去离婚,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不纳入分割,但是婚后共同财产一定会进行分割的,分割的比例要根据国家的规定。



·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
      在现代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如果离婚的时候已经有孩子的,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确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时确定好了之后又反悔的情况。那么,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


·诉讼离婚财产可私下分配吗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很容易就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因此也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的问题。但是有的人在经过法律程序以后又会想到进行私下解决财产分配的问题,但是诉讼离婚财产可私下分配吗,这个问题想必也是您想问的。下面我们就给您说说财产分配的问题。 一、诉讼离婚财产可私下分配吗 私下分...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


·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均判决不准...


·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否可行?
      我们知道,离婚夫妻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不抚养的一方必须定期探视子女。可是,人们对于请律师陪同探视的问题不很清楚。那么,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否可行?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


·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自动离婚
      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自动离婚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


·一、重婚罪可以网上通缉吗?
      一、重婚罪可以网上通缉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方起诉犯重婚罪的,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再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将其追捕归案。被司法机关发现或受害人报案经查明确实构成犯罪就会网上追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


·新婚姻法夫妻间的义务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虽然结婚看似简单的一件事,但是选择结婚后才知道自己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不仅在自己的生活上,相关法律也对婚后夫妻间的义务有所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婚后双方的合法利益,那么《民法典》夫妻间的义务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


·一、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要多久生效?
      一、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要多久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如果是一审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若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均不上诉的,则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签收离婚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因为这是终审判决。 根据《婚姻法...


·什么保险离婚后不能分割
      什么保险离婚后不能分割 一、什么保险离婚后不能分割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 2、父母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二、离婚保险有哪些怎么分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


·老人立遗嘱不给子女财产怎么办
      老人立遗嘱不给子女财产怎么办根据遗嘱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合法的:被继承人有自由处分名下财产的权利。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