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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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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沈某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在涉案“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日用油箱中抽取的1.33吨“红油”不应当认定为走私的货物,其相应的货物数量及税款应从认定的总数量、税款中予以扣减。

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从某水域出发前往香港水域驳接、运输红油,该船舶自用日用油箱内必然是储存有燃油即柴油的,没有可能船舶驾驶到香港水域驳接红油时该船舶自用日用油箱中的燃油即全部燃烧完毕。虽然在案的被告人有供述在香港水域有向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自用的日用油箱中驳接红油,但被告人林某及王某的询问笔录中均供述为向日用油箱驳接了红油的时间仅为十分钟左右,特别是林某在案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中均明确了出发、上船时船舶中的日用油箱中有近一吨左右的燃油,详见诉讼证据第四卷133、138页“问:你上船后发现油舱中的燃油有多少?答:日用油舱中燃油不超过一吨。”为此,足以证实侦查机关截获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时,船舶日用油箱中的1.33吨红油中夹杂着非从香港水域油船驳接的燃油,但侦查机关并没有深入取证证实该船日用油箱在香港驳接的红油具体数量,也没有抽样鉴定查实该燃油的品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该1.33吨“红油”明显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矛盾事实和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有以利于被告人之刑法原则,应当不予认定该1.33吨红油为走私货物,其相应的货物数量及税款应当从指控的182.23吨及382301.41元中予以扣除。

(2)被告人沈某某在本走私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虽然参与本宗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仅仅实施了驾驶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及在香港水域协助驳接红油致船舱之两个行为,走私的组织、策划、指挥、作案工具的提供以及船舶起航时的发动均非被告人沈某某所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宗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被组织、被指挥的对象,作用也仅系辅助作用,仅是听从船长指挥协助驾驶船舶和帮忙扶住抽油管,系典型的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沈某某减轻处罚。

(3)被告人沈某某不仅存在以上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还存在以下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1、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易改造。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全面供述了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积极认罪,深刻悔罪,主观恶性不深易改造,致使侦查机关能比较快速的侦查终结了本案,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

2、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的本宗走私共同犯罪,因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及走私的“红油”全部查获,扣留并变卖了涉案的全部“红油”,所变卖价款已经或必将上交国库,客观上并未对国家及税收征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虽然经相关部门核定涉嫌的税款为三十多万元,但因侦查机关根据有关线索在某某货五五五号货船入境不久就将船上全部人员、船舶及全部的红油查获,并依法实施了扣押,扣押后于2012年8月十日予以先行变卖了,变卖所得巨额价款暂时有侦查机关保留,且根据规定必将上缴国库,客观上因被告人等未能将走私的货物销售出去,也未能获利,未对国家及税收征管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3、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并请求其亲属为其主动向国家缴交相应金额的罚金,其亲属也愿意向国家缴交法定金额罚金。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他被告人的组织、指挥下,未经深入思考,错误参与了共同走私,其内心是极度后悔。被告人沈某某在本案案发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未曾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在案的诉讼证据第3卷第117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另被告人沈某某请求其亲属为其主动向国家缴纳相应金额之罚金,被告人沈某某的亲属也愿意为其向国家缴交罚金,以此忏悔。

(4)、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一)被告人沈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未造成国家及税收直接经济损失,并积极主动请求亲属代其向国家缴交相应金额罚金等,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沈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对犯罪行为认识不清,错误参与本宗走私普货物之活动,铸成大错,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坦白共同犯罪的全部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有真诚悔改表现,又系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自2012年8月5日案发时被羁押于某市看守所至今,已有八个半月了,在此期间积极改造、真诚悔罪,并吸取了沉痛的教训。

2、辩护词之从犯认定

(1)共同犯罪中,从犯只应对其所参与的行为负责。

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的意义除了量刑幅度上的不同,还在于主犯应该对全案负责,而从犯只需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在犯罪金额方面而言,主犯应该对全案的涉案金额负责,从犯只应对自己的犯罪所得的数额负责。因此,全耀作为本案的从犯,其涉案金额只为其所收取的代理报关费,合计为23400元(第一单:20元/立方801立方=16020元;第二单:20元/369立方=7380元,合计23400元),而非起诉书中提到的1083471.42元。

同时,我们发现,在这两起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中,第二起走私案的货主已经被“另案处理”,公诉机关实际上对此人已经不再进行起诉。同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人员,却有不同的对待,这是否违反了法律人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否是对被告人平等权利的践踏和侵害?并且,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中,货主不可能是从犯,如果公诉机关对主犯都不予以起诉的话,对从犯更加不能够提起公诉。否则,就会出现“老板被放了,打工仔却被抓起来了”的荒谬结果。因此,我们认为,作为共同犯罪的案件,公诉机关如果对第二起案件的货主另案处理的话,也应该撤回对第二起案件的指控,否则将有违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全耀在整个走私过程中发挥的是次要作用,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最大的受益者,更不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全耀在本案中只是作为程序的一个步骤参与到其中,对于整个走私过程的策划、商定、部署都不知情,只是根据胡远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予以报关,并且其所获利润较小,处于从犯的地位。

(2)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其也不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

共同犯罪中,各个被告人在实行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往往直接决定了其主、从犯的地位。在这起共同走私案中,谁签合同,谁联系货主,谁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运往何处,何处提货,谁安排整个流程等等,通通不是全耀决定的,这起走私案的操纵者是胡远。全耀与货主之间是委托关系,他作为代理人,只负责根据货主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指示进行报关,但对具体的货物价格、货物种类、货物数量等真实情况,只能以货主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处于受人支配的被动地位。

在本案中,根据公诉方所提供的讯问笔录,上面提到:“我问她是什么资料,她告诉我说是二辉的胡远让她做的,准备我们进口2006年12月14日合同所列货物报关进口时候用……”、“胡远突然打电话给我,叫我带一份(就是2007年的那份假合同),单价为USD260/㎡的,但抬头为骏东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给他。”(见高平讯问笔录)根据证人的证言,所有的单证都是香港公司根据胡远的指示制作好后,再快递给方纪津的。

实际上,在整个走私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货主与胡远之间的包税代理进口关系,其次是全耀同胡远之间委托报关关系,因此全耀实际参与的环节很少,对于代理合同的签订、和货主联系、报关资料的制作、具体操作的商谈等等事项他都没有参与,他只负责根据胡远提供的前期资料,然后制作成报关表交给海关,以及在完成以后帮助货主缴纳税款。全耀的行为只是整个走私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并且是在他人的部署和安排之下,根据指示完成的。而从头到尾“贯彻始终”,“发号司令”的是胡远,全耀根本就不可能是走私活动的主犯,甚至可以说他只是他人为实现走私而利用的一颗棋子,一个小兵。

3、3、辩护词之量刑意见:被告人卢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一,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卢某在三年或以下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所负责的被告单位全部涉税金额为177万元,作为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在3-10年内量刑。基于上述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可对被告人卢某在三年或以下量刑,这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第二,被告人卢某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关押,且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为中美经贸合作和国家安全继续作出贡献

被告人卢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且,其本人年岁已高,曾患有心脏病(其家族有此病史,其兄42岁就死于心脏病),在关押期间,关节疼痛难忍,无法坐立。因此,对其继续关押没有必要。

相反,如果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可以发挥其作用,为中美贸易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更多的贡献。M集团公司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物流公司,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中美交流作出过贡献,而且,也配合相关部门为国家安全做过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就在今年的1月17日,M集团公司又与阿里巴巴签署协议,M集团公司将为阿里巴巴旗下的美国淘宝提供全程物流解决方案。而这一跨国合作正是当初在被告人卢某的组织和安排下实现的。可见,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其可以为中美贸易往来和国家的安全继续作出贡献。

第三,被告人卢某虽为美籍华人,但可以落实监管条件

被告人卢某虽然是美籍华人,但其工作单位A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在某地,而且其也长期工作、生活在某地,在某地有工作证和相对固定的住处,可以实现对其监管。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某具有立功表现、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其所负责的公司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并积极弥补国家税款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恳请合议庭基于其以前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以及以后可以继续在中美贸易往来等方面作出贡献,对被告人卢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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