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值是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值是多少?

生活中,来往的汽车,人们的喧闹,各种机器等发出的机动声,大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长时间生活在噪音的环境里,更是会对人的身体以及心灵造成伤害。所以国家就噪音污染也制定了一套标准。下面我们就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做一个详细介绍。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 ?昼间 ? ? ?夜间

Ⅰ ? ? ? 55 ? ? ? 45

Ⅱ ? ? ? 60 ? ? ? 50

Ⅲ ? ? ? 65 ? ? ? 55

Ⅳ ? ? ?70 ? ? ? ?55

2、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的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改变。此外,作业场所中的噪声还可以干扰语言交流,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引起意外事故。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音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音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三个主要环境问题。 ?

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妨碍了人们的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以及对问题的思考。此外,长期接触噪音的人,是最容易产生眼疲劳的。那么当周围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标准值时,可以找相关部门给予处理的。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事故的频繁发生需要引起极大的重视,施工安全重于泰山,不能因为贪小便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可以有效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那么,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后 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呢?
      您都知道在上班的途中若是发生工伤做伤残鉴定是很简单的,只要有劳动关系,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后 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呢?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情形又有哪几种呢?对于上下班时间的界点肯定有很多人也有疑问,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上下班的时间界点 上下班时...


·微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聊天工具,几乎是每个人手机中都有微信,
      微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聊天工具,几乎是每个人手机中都有微信,微信也融入了您的生活,您也很难离开微信。您用微信进行支付和交易,但是在微信被骗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微信被骗3000元也不少,但是您比较关心 ?微信被骗3000元立案吗 ?。只要达立案的标准,公安部门是会进行立案调查的,挽回...


·股权转让手续未工商变更可以么?
      股权转让手续未工商变更可以么?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


·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是什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标准是什么?一、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一级(一)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二)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三)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


·试用期辞职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试用期辞职工资什么时候发放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操作中基本有两种:一个是离职那天...


·已退休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吗
      已退休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吗?已退休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


·一、新员工入职两天就走人的原因 这是知乎上关于新员工入职就
      一、新员工入职两天就走人的原因 这是知乎上关于新员工入职就离职的原因的回答,一般是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企业的问题。 主要是招聘时的时候,夸大企业或是职位的好处,承诺各种不可能实现的诺言,画各种饼给应聘者,导致应聘人员期望值过高,结果一到真实环境中上班,却又是另一番模样,由...


·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解除情形的,并不因为试用期内解除和试用期后解除而不同。因此,在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则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上一问题所述,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试用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