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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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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援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哪些? 一、受援人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哪些?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三、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由此可见,在接受法律援助之后,受援人可以及时了解办案情况,对于不尽职的律师提出更换要求。同时,受援人还应该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包括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援助律师密切合作。当通过法律援助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还应该支付部分费用。从这一点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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