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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首先,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其实很好理解,婚姻成立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因此,一段婚姻的效力已经被否定,那么,它就不会再因为原告的撤诉而变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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