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行征收土地如何告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强行征收土地如何告状

征收土地,是近年来常见的现象。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城市规划,都可能涉及到土地征收。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都会给予被征收者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都有地方上的补偿标准。但是,如果遭遇官员压低补偿金额,中饱私囊,在金额方面未能与被征收者达成一致。为了达到征收目的,强行征收。接下来,我们将和您分享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如何告状。

一、强行征收土地如何告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强行征收土地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因此,当强行霸占土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什么

(一)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为了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发展,土地征收,人人都应当支持其工作。但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了,势必需要得到一笔补偿,若就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强行征收土地如何告状呢?若政府存在强征土地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应懂得维护,而不是忍受欺压。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我们就将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土地共有七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五...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变化吗?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变化吗?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


·集体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后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如何办理转让手续呢?今天我们对集体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的具体流程为您介绍一下。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在中国土地是非常紧缺的资源,所以国家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土地的管理国家有许多的法律规定,不过对于这些规定其实当前并没有多少人能够了解,所以很容易会触犯这些规定,导致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必要的麻烦。那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规定呢? 土...


·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地是哪里?因产品侵权引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在我国国家为了加强对征地开发的管理,也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所以制定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为的是让拆迁的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所出版的标准。那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小产权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久
      小产权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久?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故其无土地使用证有效期。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担保公司土地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
      担保公司土地抵押应注意哪些问题担保公司在当下的借款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 是处理担保交易的专业机构。而土地抵押作为不动产抵押中的一种基本形式,与担保公司紧密联系。那么土地抵押究竟是什么呢?担保公司土地抵押应该注意哪些基本问题呢?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土地抵押的概念土地...


·侵犯名誉权的法院管辖地是哪个
      侵犯名誉权的法院管辖地是哪个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何一家法院起诉,最先受理...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企业拿到土地后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果需要改变,则要通过国土部门审批才行。并且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那么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