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任职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合理的职工带薪年休,有利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同时也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关内容,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高空施工坠物赔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高空施工坠物赔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施工单位正在施工,施工的时候很多的工人,实际上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从事一些高空的活动,很容易造成身体上受到伤害。当然,如果受伤害的话,肯定需要进行赔偿,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高空施工坠物赔偿的具体内容...


·餐饮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餐饮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餐饮业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 ...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建筑工人们在为我们建筑高楼大厦。建筑工人在建筑高楼大厦的时候都必须要复合工程质量指标的,只有符合质量指标的高楼大厦才对我们的生活有保障,那么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就这一问题为您整理资料,一起来阅读下。 一...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补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试用期辞职不要工资随时走可以吗?
      试用期辞职不要工资随时走可以吗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不管是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当事人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对劳动合同来讲也不例外。但很显然,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事项,与其他的合同不一样。具体说来,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


·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41条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


·庆阳市工伤鉴定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庆阳市工伤鉴定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关于庆阳市工伤鉴定律师的标准就为您解答到此。 二、鉴定的程序 职工...


·2023年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是多少?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是多少?不管是哪一年,凡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工资按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