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因此, 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二审中还可以再申请吗
      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不知道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


·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可否就该裁定上诉,要求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具有通过上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若不具有上诉利益,当事人的上诉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因该裁定主文并未损害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不具备上诉利益;被告...


·如何提出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反诉就是在已经由原告起诉而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争议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


·不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如何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


·立案登记中的释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以及第七条等内容,可视为对立案登记中释明的原则性规定,但是释明事项、释明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亟待对释明规则进行系统性构建和研究。
 ...


·公安机关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对违法犯罪行为立案
      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律师指出,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

 ...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尚未支付的,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判律师费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守约方诉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守约方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发票及部分转账凭证等,应认定律师费金额合理,且委托代理合同明...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