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现代社会关于劳动者劳动的规定越来越人性化,对于员工的身体健康保障也越来越重视,除了夏季的高温补贴外也有很多关于工伤的规定。一般劳动者尤其是室外作业或者是从事一些危险工作的员工容易受工伤,这个时候员工则可以向其所在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了。那么,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工伤伤残十级的。除了可以医疗费用报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误工工资,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外,还能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约5个月工资左右,具体要看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5、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6、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7、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3个月)8、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29个月)9、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8个月)10、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1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综上所述,工伤分为一至十级,由重到轻,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获得与7个月的本人工资相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还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受工伤以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金,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还是应当做好防护准备。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会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程从规模和层级上分为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在不同的环节,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条件都不大一样。只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那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下面我们一...


·疫情期间员工放假工资怎么样算
      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发放分以下几种情况:1、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休假期间,经与职工协商,用人单位可以用职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职工用完各类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分部、单位、分项工程是组成诸多建筑工程的常见的子工程,在这些工程完工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工程的施工。装修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工程,在装饰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后,需要按照装饰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后,再...


·弱电工程合同含设备,发票怎么开?
      弱电工程合同含设备,发票怎么开?应注意些什么?一、弱电工程包括 1、 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及控制电压等低电压电能,有交流与直流之分。交流36V以下,直流24V以下,如24V直流控制电源,或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另一类是载有语音、图像、数据等信息的信息源,如电话、电视、计算机的信息...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制度是从2004年开始经国务院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制度是从2004年开始经国务院颁布正式施行的。这意味着我国的工伤制度开始成熟,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的福音。而公务员是一种较为容易收到工伤的人群,对于工伤制度的相关了解就尤为必要,下面本站的我们将带你充分认识“国家公务员的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 公务员受到工伤的认定...


·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是什么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是什么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落款时间写多少才有效如果解除劳动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落款时间写多少才有效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合同的时间,落款时间有误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避免引起争议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日期,用人单位应该重新开具正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时间是写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前30天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


·员工试用期待遇有什么?
      员工到一个新单位上班很多都需要经过一个使用期限,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增加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因此员工的试用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员工试用期的期限有规定之外,对于员工试用期待遇有什么福利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员工应该享受的待遇。 一...


·被隔离的临时工有工资吗
      正常领取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支付,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