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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和遗失物二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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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生活之中,我们知道,盗窃物指的是一种偷盗他人东西的一种行为,而遗失物指的是拾得他人东西的一种行为,物品的所有权都不属于两者,国家对于盗窃物和遗失物有相关的规定,那么盗窃物和遗失物两者的认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遗失物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二、盗窃物的认定

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有明确的价值单位,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不致发生分歧和困难。但物品则由于其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时较为困难,并容易产生分歧,因而需要作专门研究。为了便于分析探讨,可根据被盗窃物品的特点,将其分为普通物品与特殊物品。

1、普通物品。普通物品是指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使用的物品。这类物品又可根据其价格或价值的不同情况,分为有价物品、无价物品、差价物品。价值减损物品等,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点,分别确定计算标准和办法。

(1)盗窃为有价物品的,一般应分别按中等价格,国家规定价格和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和数额。有些物品也可根据其特殊性,按成品价和进价计算。具体物品的价格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下: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物资、物品,生产领域的成品产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生产领域的半成品产品,可根据其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牛、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金、银、珠宝等制作工艺品(含饰品和器皿等),按闲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家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但未经加工的金银仍应按国家价格计算。 不同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一般零售价计算,没有零售价的,按同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2)无价物品。无价物品是指没有明确的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的物品。对这类物品,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对其价格和价值作出鉴定结论。

(3)差价物品和多价物品、差价物品是指其明显低于或高于被砍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对此,凡有防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有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没有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按市场零售中等价计算,不能按原进价计算。 多价物品,是指以多种价格购进的大宗同种类物品。对这类物品被盗,如能分清价格的。应分别计算,确实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4)价值减损物品。指已经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物品。这类物品被盗,应根据物品价值减损程度,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委托有关部门作出价值鉴定。 但物品如果是在被盗后损坏、毁灭、丢弃或使用变形受损,则仍应按盗窃时物品价值计算。

2、特殊商品。指普通物品以外的物品,主要有假冒伪劣残次品、违禁品、珍贵物品等,由于这类物品的特殊性,其价值计算较一般物品更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分歧,因而需要特别加以说明。

(1)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计算。假冒伪劣品的价值,应按其实际价值计算,即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能值多少就计算多少。对有些假冒伪劣品价值难以计算的,亦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残次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2)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价值问题。盗窃这类物品,作盗窃处理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珍贵物品。珍贵物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国家珍贵文物和个人收藏的家宝。对盗窃这些珍贵物品的,凡是可以作价的,都应作价;对确实难作价的稀世珍贵文物、无价之宝,也可以不估价;对盗窃文物的,应委托文物主管部门估价或评定文物等级,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以上文章就是我们对于盗窃物和遗失物的区别的相关问题的全部解答。我们知道,盗窃物与遗失物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管是盗窃物还是遗失物,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是自己所有权的东西都要上缴或者归还,不然会受到相应的刑法或者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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