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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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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诈骗行为开始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之中,甚至我们都不敢轻易相信任何人。诈骗罪是属于刑法的一种,国家刑法根据诈骗者诈骗的金额数量进行判刑,情节严重的可能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集资诈骗罪担保责任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二、集资诈骗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构成集资诈骗罪时,应认定为无效。此观点也得到了一些学者、法官的支持。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认定,在实务上与刑事程序所确定的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的法律思考便不仅仅只限于民事领域,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应当延展至刑事、民事两个程序。这对于律师服务的效果,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都至关重要。 因为债权人、担保人的利益诉求往往与民事利益关系密切,却对刑事程序的罪与刑关切不足,双方具体的争议需要法院裁判解决。因此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通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终结,而人民检察院也以此罪名审查起诉。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有效的质疑,一审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案,被告人面对罪轻的判决自然不愿上诉,于是案件进入到民事程序,此时当事人很难提起再审申请改变既定的罪名。由此可见,在刑事一审之初,律师或者当事人能够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恰当的理由,控诉犯罪或者为被告人辩解,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最终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意义极其重大。?

法律认为涉案之初,公安机关出于侦查的时限以及取证难度考虑,通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到时若发现有集资诈骗嫌疑,还可改变涉案罪名延长侦查期限。但正因为这样的司法惯例,律师以及当事人应当果断及时搜集相应证据、提出合适的控告,在刑事程序就将案件事实查清,可大大降低案件处理的风险,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至此,相信您在我们的文章之中对于集资诈骗罪担保责任的相关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诈骗罪是属于刑法的一种,是会受到刑法的处罚,非法集资情节更加严重,若是非法集资有担保人,那么该担保人也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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