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怎么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5、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可以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孕妇都能暂予监外执行吗?
      孕妇都能暂予监外执行吗?孕妇都能暂予监外执行,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行政强制执行前的通知规定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前的通知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前的通知规定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前的通知规定是必须要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醉驾判后还能办监外执行吗?
      醉驾判后还能办监外执行吗 醉驾被判刑后,申请监外执行的是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怎么规定?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怎么规定? 一、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转让判决书合法吗?
      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原则上具有可让与性。 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的,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而合同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情形分别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本案情形,合同性质与...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


·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一、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 为惩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


·羁押时怀孕审判前生产可以监外执行吗
      羁押时怀孕审判前生产可以监外执行吗 一、羁押时怀孕审判前生产可以监外执行吗? 对于即将生产的孕妇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吗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吗 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吗? 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出租,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
      考虑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实行“预售+按揭”模式,购房人往往要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通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现实情况,购房人从开发商处取得房屋后未办理产权证书与他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出租的行为,实质上是向承租人让渡其从开发商所取得的房屋占有、使用权,在...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一、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监察的范围如下所述。 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