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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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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忘物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犯罪案件,那么,物品不慎遗失,应该找什么部门呢?物品遗失,为自己主观原因遗失,拾取者并非是以盗窃、行骗等手段取得,公安机关是不予以立案的。不过,若物品遗失,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得知是何人拾得,若对方拒不归还,可报警,公安机关确定是否立案。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遗忘物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处理。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物品丢失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捡到物品或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由于自我遗忘,造成物品遗失的,公安机关是不予以立案的。那么,遗忘物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处理呢?若是能通过有效途径得知物品被何人所拾走,可主动联系对方要求归还。若物品价值过大,对方拒不归还,这时候就可以报警要求公安立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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