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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抚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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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协议,这些协议一般都是为证明某种情况而效力,其中家中老人会涉及到的就是赠与抚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虽说这两种协议存在很多的共同点,但其实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那具体来说赠与抚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呢?遗赠抚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二者区别主要在于:1、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赠与的发生在被扶养人死后。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是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2、纠纷解决途径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纠纷后受《民法典》继承编调整;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则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同为要求他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公民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因为依协议,该公民不需要于生前交付赠与财产,只有扶养人完成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取得其遗产;若扶养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该公民可随时解除协议,并毋须返还供养费用。相反,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要求赠与人于合同签订后,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一旦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追索已赠财产,当然同时也须返还供养费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其实在之前我们应该关注的还是老人的生活问题,多关心老人的生活起居,有时间就应该回家陪陪老人,这才是最重要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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